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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陵法院 | 为了900元成为帮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9:51:00    

生活中

总有一些不劳而获的“捷径”诱惑着人们

也许是来路不明的高额报酬

也许是看似简单的赚钱门道

可这些“甜头”背后

往往藏着法律的红线

案件回顾

2024年5月29日,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的反诈APP发出预警——小王疑似下载了涉诈APP,民警心急如焚,立刻拨通小王的电话,苦口婆心地劝阻他,可小王满心想着轻松赚钱的“好事”,根本听不进去。民警不放心,又亲自上门,当面删除了小王手机里的相关聊天软件,这才暂时松了口气。

本以为这场危机已经解除,可仅仅过了几个月,小王的贪心再次作祟。10月的一天,他在手机上看到一个号称“无成本,快速赚钱”的APP,瞬间就被吸引住了,之前的反诈经历早已抛到九霄云外。他毫不犹豫地下载了APP,联系上了自称“刘主任”的人。在“刘主任”的蛊惑下,小王仿佛被迷了心智,按照对方的指示,带着银行卡匆匆前往天津。

10月25日,小王在天津见到了“刘主任”指派的专员,两人沟通后,小王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提供给对方。当天,他的银行卡就收到一笔大额诈骗资金。在贪婪的驱使下,小王彻底丧失了理智,25日到27日,他分三次取走了部分钱款,又按照上线的要求,把剩下的钱转入自己的另一张银行卡,随后也分次取出。就这样,小王一步步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据统计,他使用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帮助上线提取被诈骗资金共计50万元,而他自己,只得到了900余元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

纸终究包不住火,小王的违法行径很快被警方察觉,后被起诉至法院。该案在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小王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帮助转移非法资金,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银行卡是个人金融交易的重要工具,绝不能随意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卷入其中,即便只是贪图小利,也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各种看似诱人的“赚钱机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拒绝,不要让一时的贪心毁掉自己的生活。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