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什么意思(车辆保险不计免赔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不计免赔,是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之后,造成车辆损失(不含盗抢)或第三者责任赔偿,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中的不计免赔条款,对实际损失金额全额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这个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能获得100%的赔偿,而是根据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保险车辆,只能收到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的80%,其余20%须自行担负。保险人只有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才可以收到100%的赔偿。
二、加扣免赔率
《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不计免赔险的理赔范围没有包括加扣免赔率。
加扣免赔率的实施条件是汽车多次出险、非约定驾驶员出险、汽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在盗抢险理赔过程中由于车主缺少理赔资料而导致增加免赔率等现象。
这类加扣免赔率是由于车主违反某些合同约定或自身驾驶技术不过关,保险公司酌情增加的免赔率。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告诫车主驾车要注意安全第一。
加扣免赔率未涉及车主事故责任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不计免赔险对车主应承担的免赔金额没有效力。。
三、附加险免赔率
不计免赔险是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
不计免赔险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对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无效。不计免赔险与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不能通用。
因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有限,不能覆盖某些特定事故的理赔事宜,保险公司设立相应的附加险种,以补充汽车主险的理赔面不足。附加险种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计免赔险对附加险的免赔率没有效用。

四、不计免赔险的除外责任
不计免赔险虽然能将车主的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不计免赔险对加扣免赔率、附加险免赔率与某些特定事故的免赔率没有效力。因此,车主应当知道不计免赔险的除外责任,避免发生理赔纠纷。
1、找不到第三者的事故
保险公司对于找不到第三者的车损事故设立单独的绝对免赔率,通常是30%或50%的免赔率,该种情况不属于不计免赔险理赔范围。
找不到第三者的交通事故,因难以客观判定当事车主的实际事故责任,无法将车主事故责任作为理赔参考依据,不计免赔险对于这类事故的免赔率没有效力。保险公司之所以对这类事故设定单独免赔率,目的是要规避某些重复赔付的道德风险。
如,有人在双车碰撞事故后,先收取对方车主赔偿,再制造一起单车事故假象,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达到双重赔付的目的。保险公司对这类事故设立单独免赔率,是依法维护保险公司和车主利益的正确选择。
2、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对一些没有保留事故现场的汽车事故,因事故责任无法确定,保险公司通常确定30%的免赔率。如双车碰撞后,有些车主不保护事故现场痕迹,就将汽车驶离现场,直接协商和解。保险公司无法从事故现场痕迹判断各车主的事故责任,有些保险公司对这种事故责任就会单独规定30%的免赔率。不计免赔险对这类事故自然无效。因此,事故发生后,车主一定要协助保险公司定损员做好查勘事故车辆与现场痕迹,车主可以协商处理事故,但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同样重要。
3、小额车损绝对免赔
保险公司通常对于500元以下的小额车损不作理赔的。保险公司设立绝对免赔额,对车主有益。
对500元以下车损事故不作理赔,维持理赔空白记录,可以享受续保车险的保费优惠。由于事故定损理赔程序比较繁琐,处理小额赔款可能给车主增加的索赔成本或花费时间成本大于索赔额,放弃小额索赔实际收益更大。车主放弃小额索赔,更有利于保险公司完善车险服务功能,使车主享受到更多车险增值服务。另外,车主想要获得所有事故的全部赔偿,可以选择不计约定额特约险;通过多缴保费,享受最全面的理赔服务。

五、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对基本险规定的按责任免赔金额的补充,是对主险服务的。如客户选择投保了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客户自行承担的部分。如“车身划痕险”和“抢盗险”就是一种附加险。在此情况下,车主如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有以下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六、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对附加险种免赔金额的补充。因基本保险时车主自己要承担“绝对免赔”部,称为加扣免赔率。因此,车主如果选择了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就可以获得事故的全部赔偿。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有以下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